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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澄市监案字(2018)第13-5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充装不在检验有效期内的气瓶,其行为违反了的规定,属于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2-21
    决定机关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