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澄市监案字(2018)第13-5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充装不在检验有效期内的气瓶,其行为违反了的规定,属于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2-21 |
决定机关 |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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