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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德州市康润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48177****61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1481民初234号
    案号 (2020)鲁1481执2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28
    发布日期 2020-06-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乐陵市鹏翔肠衣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借款本金2899000元及利息。2、被告乐陵市鹏翔肠衣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借款本金1999000元及利息。3,被告德州市康润德食品有限公司,乐陵市华泰木业有限公司,王光军,宋清云,王永庆,赵月琴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德州市康润德食品有限公司,王光军,宋清云,王永庆,赵月琴对上述第二项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7805元,减半收取23902.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乐陵市鹏翔肠衣有限责任公司,德州市康润德食品有限公司,乐陵市华泰木业有限公司,王光军,宋清云,王永庆,赵月琴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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