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和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55****156A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15民初74607号
    案号 (2018)沪0115执232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15
    发布日期 2018-12-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和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梅光借款本金1,595,252.89元;   二、被告吴江和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梅光自2015年3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595,252.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李林水对被告吴江和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林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江和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64元,减半收取计13,482元,由被告吴江和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林水共同负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