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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沪市监静处〔2020〕06202000082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行政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0.7953万元,罚款3.1812万元,责令改正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20
    决定机关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张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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