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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九康生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878****783C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8民初3567号
    案号 (2021)苏0118执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日期 2021-04-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九康生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张康毅支付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劳动报酬16470元;二、驳回原告张康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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