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00066****559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002民初2043号 |
案号 | (2020)皖1002执39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3-19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李勇、王志培与被告黄山柏瑞酒店有限公司、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5日签订的委托管理经营合同,被告黄山柏瑞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李勇、王志培所有的坐落于黄山元一大观水口街1A幢406室房屋;二、被告黄山柏瑞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按月3320.46元支付原告李勇、王志培自2016年4月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的经营收益及房屋实际返还之日后三个月的经济损失;三、被告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其支付款项后有权向被告黄山柏瑞酒店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李勇、王志培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8元,由被告黄山柏瑞酒店有限公司、被告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各负担3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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