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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胶南市校办通用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 董培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654501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2民终3854号
    案号 (2017)鲁0202执27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05
    发布日期 2017-10-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胶南市校办通用机械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中房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0000元、利息1097816.44元、滞纳金670200元; 二、被告胶南市校办通用机械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年利率24%偿还原告青岛中房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0000元自2016年8月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青岛中房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5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2853元,被告负担28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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