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惠民县利德孚纸制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162169****283A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621民初721号 |
| 案号 | (2022)鲁1621执65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2-04-20 |
| 发布日期 | 2022-06-27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山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惠民利华绳网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原告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90840元、利息、罚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2月1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83375%收取利息,自2017年2月2日起至2017年9月27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即在8.3375‰基础上上浮50%计算,收取罚息;以179664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即在8.3375‰基础上上浮50%计算,收取罚息;以176484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25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即在8.3375%基础上上浮50%计算,收取罚息;以169084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即在8.3375‰基础上上浮50%计算,收取罚息;已偿还利息113460.35元,此款在此项中扣除);二、被告山东惠民华凯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惠民县利德孚纸制品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额3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一项涉及的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惠民华凯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惠民县利德孚纸制品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惠民利华绳网加工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赵宗星对第一项涉及的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宗星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惠民利华绳网加工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原告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82元,由被告山东惠民利华绳网加工有限公司、山东惠民华凯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惠民县利德孚纸制品有限公司、赵宗星共同负担200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惠民利华绳网加工有限公司、山东惠民华凯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惠民县利德孚纸制品有限公司、赵宗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