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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市监特设处〔2020〕3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市场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22
    决定机关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茅昌宋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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