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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联凯塑料包装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刁联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2277****740Q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00892号
    案号 (2018)沪0115执159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06
    发布日期 2018-09-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和被告成都联凯塑料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3日签订的编号为IFELC12D044413-L-01的《融资租赁合同》; 二、被告成都联凯塑料包装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在编号为IFELC12D044413-L-01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设备一台凹版印刷机(规格型号DYA-8850D,制造商/产地江阴鼎威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江阴,序列号2100378); 三、被告成都联凯塑料包装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按未付租金数额计算的损失628,289.08元、截至2014年12月12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39.15元,以及自2014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41,74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四、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可就上述第二项判决所述的租赁设备与被告成都联凯塑料包装技术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将该设备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成都联凯塑料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成都联凯塑料包装技术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成都联凯塑料包装技术有限公司所有; 五、被告刁联凯、叶红对被告成都联凯塑料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刁联凯、叶红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联凯塑料包装技术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10,094元,财产保全费3,667元,公告费780元,共计14,541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成都联凯塑料包装技术有限公司、刁联凯、叶红共同负担,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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