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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联凯塑料包装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12287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成民初字第01788号
    案号 (2016)川01执18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15
    发布日期 2017-01-2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联凯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发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本金8127731.5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2015年4月21日为432745.50元。此后,以8127731.52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22日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成都联凯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发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40000元。 三、被告成都联凯包装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时,则原告四川省发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被告刁刻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涌泉镇凤凰北大街66号万科朗润2栋1单元32层4号、面积119.83平方米的抵押的房屋(他项权证号:温房他证他权字第0116993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3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对被告李祥明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培华西路1号12栋2单元2楼3号、面积64平方米的抵押的房屋(他项权证号:成房他证他权字第1135615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3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对被告刁联凯以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大道一段57号3栋1单元8层801号的办公用房,面积40.42平方米抵押的房屋(他项权证号:成房他证他权字第1133859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3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对被告刁长庆、李学成共同所有的位于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10号5栋1单元2楼4号、面积127.5平方米抵押的房屋(他项权证号:成房他证他权字第1206074-1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2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对李雪梅所有的位于青羊区包家巷82号附1号4栋2单元3层6号、面积74.17平方米的抵押的房屋(他项权证号:成房他证他权字第1206074-2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2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叶红、刁联凯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李祥明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被告刁刻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被告刁联凯、叶红、刁刻、刁长庆、李祥明、李学成、李雪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联凯包装技术有限公司追偿。 八、驳回原告四川省发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2009.75元,由被告成都联凯包装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刁联凯、叶红、刁刻、刁长庆、李祥明、李学成、李雪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人五日内,向 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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