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鹤壁市康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栗长青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60069****366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733民初941号 |
案号 | (2018)冀0709执10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崇礼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22 |
发布日期 | 2018-09-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鹤壁市康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原告贺裕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依法解除。 二、被告鹤壁市康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位于张家口市崇礼区金世界商业步行街1号楼1311号的租赁房屋返还给原告贺裕静。 三、被告鹤壁市康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贺裕静合同期内房屋租金7079.4元。 四、被告鹤壁市康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贺裕静合同到期后房屋租金及违约金(租金按照3539.7元/月标准计算,自2017年5月起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违约金按照年租金42476.4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5‰计算,从违约之日起第二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五、被告鹤壁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四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六、驳回原告贺裕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元,由被告鹤壁市康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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