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平人社监罚字〔2017〕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使用童工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7年2月23日,我局在主动监察群乔集团有限公司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使用童工王莲莲的嫌疑,并于当天立案。经调查,王莲莲,女,2001年2月4日出生,家庭住址河南省郸城县宁平镇宁平行政村双五庄001号,2016年10月5日至2016年12月31日你公司有使用童工王莲莲的行为。以上情况有你公司《营业执照》、《工资单》、《应聘登记表》《考勤记录》、《劳动合同》和王莲莲、王留杰及何喜芳的询问笔录为证。我局认为:你公司于2016年10月5日至2016年12月31日使用童工王莲莲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队、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使用童工不满15日的,每使用1名童工处以2500元的罚款;超过15日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的罚款标准计罚”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壹万伍仟圆整。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平湖市支行(户名:平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33001637327058516001)缴纳罚款。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平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公司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3-29 |
决定机关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定代表人 | 葛志勇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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