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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工商通处字〔2019〕第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3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08
    决定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
    法定代表人 戴·伊丽莎白·胥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