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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博康保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84810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5381民初221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粤5381执9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8
    发布日期 2020-07-27
    已履行 已履行8326.78元
    未履行 未履行550452.17元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本诉被告深圳市博康保健品有限公司、罗定博康保健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广州达一净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35370元及利息18737.95元;二、驳回反诉原告深圳市博康保健品有限公司、罗定博康保健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4671元(本诉原告已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6004元(反诉原告已预交),合共10675元全部由本诉被告深圳市博康保健品有限公司、罗定博康保健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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