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绍兴大地百乐印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小峰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38231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绍柯商初字第00856号 |
案号 | (2014)绍柯执民字第0287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绍兴柯桥区法院 |
执行法院 | 绍兴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08-26 |
发布日期 | 2014-10-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绍兴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归还给原告绍兴县贤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并支付上述借款从2014年2月11日到2014年4月8日,按月利率18.6‰计算的利息。此后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绍兴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赔偿给原告绍兴县贤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10,00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浙江五洋印染有限公司、绍兴大地百乐印染有限公司、浙江振涯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富强皮塑有限公司、金尧兴、唐土娟应对被告绍兴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驳回原告绍兴县贤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435元、减半收取7,21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218元,由原告承担423元,被告绍兴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795元,其余六被告负连带支付责任。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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