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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华歌尔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56****174Q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9执87号
    案号 (2021)苏0509执恢6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29
    发布日期 2021-12-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华歌尔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70万元并支付相应欠息【(1)利息:以97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2月15日止,按照年利率7.395%计算;(2)罚息:以本金97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0925%计算;(3)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在借款期间内按照年利率7.395%计算,在借款期间届满后按照年利率11.0925%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014240166)。二、被告吴江市华丰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华歌尔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被告贾翠瑍、沈向东对被告吴江市华歌尔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编号为32100520150000694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债权最高余额2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如果被告吴江市华歌尔商贸有限公司至期未履行本判决确定债务及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原告有权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及债务人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以被告沈向军、陈春华提供抵押的位于松陵镇中山北路781号的房产[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213440号]及被告陈春华、沈向军、陈春卫、陈小兰提供抵押的位于同里镇环湖西路406号同里人家E3幢88号的房产[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213436号]与土地[吴押他项(2015)第00462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款项分别在170万元、201万元、449万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由债务人继续清偿。五、驳回原告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5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8560元,由被告吴江市华歌尔商贸有限公司、吴江市华丰商贸有限公司、贾翠瑍、沈向东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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