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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华歌尔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56****174Q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9民初11452号
    案号 (2019)苏0509执37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29
    发布日期 2019-08-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丙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江市腾巨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并相应欠息[①利息: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3日起按年利率10.8%计算至2015年1月22日止;②罚息: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3日起按年利率16.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沈丙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江市腾巨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6000元。(以上两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014176667)三、被告吴江市新天地商业广场、吴江市华歌尔商贸有限公司、吴江市茂凯商贸有限公司、吴江市华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江市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春华、沈向军、陈春卫、陈小兰对被告沈丙生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告贾翠瑍应对被告吴江市华歌尔商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保证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叶泉林对被告吴江市新天地商业广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上述第三项保证债务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吴江市腾巨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198元,由被告沈丙生、吴江市新天地商业广场、吴江市华歌尔商贸有限公司、吴江市茂凯商贸有限公司、吴江市华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江市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沈向军、陈春华、陈春卫、陈小兰、叶泉林、贾翠瑍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预缴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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