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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承德纪实映像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80530****181P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802民初3423号
    案号 (2022)冀0802执1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26
    发布日期 2022-03-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纪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范士钦返还借款500000.00元,支付自2020年11月19日至2021年3月18日利息25666.67元(按年利率15.4%计算4个月),并自2021年3月19日起,以5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利息(利息计算至100000.00元时,停止计息); 二、被告承德纪实映象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被告纪国军以其在承德纪实映象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在530000.00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四、被告王静不承担责任; 五、驳回原告范士钦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刘梅菊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在停止计算利息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0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纪岩、承德纪实映象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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