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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端木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99509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105民初15554号
    案号 (2019)豫0105执167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01
    发布日期 2019-12-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州市养生宝典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金商贸城支行借款500万元及利息(含复利、罚息)1222152.42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7月20日,自2017年7月2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含复利、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郑州市养生宝典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金商贸城支行律师费75585元; 三、被告杨清才、杨丽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义务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河南端木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郑州市养生宝典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借款440万元、利息1076395.66元(暂计至2017年7月20日,自2017年7月2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含复利、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及第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金商贸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88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被告郑州市养生宝典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清才、杨丽共同负担,被告端木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案件受理费48596元、保全费4348元内与其他被告共同负担。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郑州市养生宝典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端木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清才、杨丽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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