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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端木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99509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105民初1165号
    案号 (2019)豫0105执123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1
    发布日期 2019-09-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奥希里斯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经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240142.17元(暂计算至2017年8月21日,2017年8月22日之后的利息,以2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奥希里斯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经支行律师代理费31000元; 三、被告周扬清、谢林、河南端木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经支行享有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扬清、谢林、河南端木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奥希里斯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经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69元,原告负担2150元,各被告共同负担244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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