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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好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茅秋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12985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扬广李商初字第00172号
    案号 (2016)苏1002执5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15
    发布日期 2016-04-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乃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市帅然贸易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0万元、截至2008年9月20日利息45.399624万元(此后的利息按照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好运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2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726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扬州市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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