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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66****555W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021民初757号
    案号 (2019)皖1021执12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歙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1-06-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张吾根、张琪、阮梦隐工程款6926338.51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6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黄山市歙县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张吾根、张琪、阮梦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6350元,由原告张吾根、张琪、阮梦隐负担32000元,被告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2000元,被告黄山市歙县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2350元。鉴定费120000元,由原告张吾根、张琪、阮梦隐负担40000元,被告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0000元,被告黄山市歙县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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