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洪区市监处字〔2021〕 1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项)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在立案调查期间,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并能够及时整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一项)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如下处罚:一.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10 |
决定机关 | 怀化市洪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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