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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仙(消)行罚决字〔2021〕0054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你单位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浙江一远静电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电子缴款单通过支付宝缴款(全称:仙居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账户-支付宝电子缴款专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仙居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7月14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14
    决定机关 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张榆凯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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