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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时时美化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陆春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44422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91民初1830号
    案号 (2017)苏0591执17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19
    发布日期 2017-05-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金时利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1950万元,并偿付计算至2016年7月7日的利息1290014.85元、罚息430208.33元、复利55988.79元,以及自2016年7月8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的罚息及以未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的复利。 二、被告吴江金时利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258760元。 三、被告维莱特纺织(苏州)有限公司、时永民、陆春凤、吴江时时美化纤有限公司、时钦、吴江炬达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升易臣进出口有限公司、金时利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金时利织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维莱特纺织(苏州)有限公司、时永民、陆春凤、吴江炬达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升易臣进出口有限公司、金时利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吴江金时利织造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吴江市巾帼担保有限公司、苏州铭德纺织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金时利织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中的本金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江市巾帼担保有限公司、苏州铭德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吴江金时利织造有限公司追偿。 五、如被告未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沈庆云、仲宏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斜桥街蚕花商住楼营业房24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被告姚贞林、朱娟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679号奥林清华东区71幢102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以及被告时钦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平望镇端市村豪门府邸11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分别以25.21万元、173万元、58.3万元、307万元、120.78万元、824万元为限优先受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70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8708元,由被告吴江金时利织造有限公司、维莱特纺织(苏州)有限公司、时永民、陆春凤、吴江市巾帼担保有限公司、吴江时时美化纤有限公司、苏州铭德纺织品有限公司、时钦、姚贞林、朱娟、沈庆云、仲宏、吴江炬达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升易臣进出口有限公司、金时利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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