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时时美化纤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陆春凤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444220-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91民初3100号 |
案号 | (2017)苏0591执76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3-03 |
发布日期 | 2018-03-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维莱特纺织(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24000000元、利息138624.44元、罚息1810078.37元、复利69041.44元,并按年利率8.8275%支付上述借款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未付本金24000000元为计算基数、复利以未付利息138624.44元为计算基数); 二、被告维莱特纺织(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支付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289631元; 三、被告吴江金时利织造有限公司、吴江时时美化纤有限公司、姚贞林、朱娟、仲宏对被告维莱特纺织(苏州)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江港申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吴江远欣纺织品有限公司对被告维莱特纺织(苏州)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中的5/12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维莱特纺织(苏州)有限公司追偿; 四、若被告维莱特纺织(苏州)有限公司未能如期足额清偿上述债务,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维莱特纺织(苏州)有限公司所质押的应收账款(质押标的物为维莱特纺织对江苏红柳床单有限公司、南通龙邦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宇隆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绍兴县顶峰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市大简纺织品有限公司在2015年4月13日至2016年4月12日期间发生或到期的应收账款)优先受偿,并以被告维莱特纺织(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金时利织造有限公司分别抵押的机器设备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清单附后)。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55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72556元由被告维莱特纺织、金时利织造、港申印染、远欣纺织、姚贞林、朱娟、仲宏、时时美化纤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诉讼费1725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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