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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太原市帝达同方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0073****07XP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01民终3064号
    案号 (2020)晋0106执29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3
    发布日期 2020-09-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段恒明、张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1598485.8元,并支付截止至2017年2月23日的罚息488327.03元及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康莉、汝燕俊、太原市永恒祥和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市友易潮科贸有限公司、太原市帝达同方科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95元由被告段恒明、张霞、康莉、汝燕俊、太原市永恒祥和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市友易潮科贸有限公司、太原市帝达同方科贸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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