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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67****81X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3民终30552号
    案号 (2021)粤0306执268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16
    发布日期 2022-03-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215629999】。 爱自由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自然醒公司立即向爱自由公司支付货款505835.35元2.自然醒公司立即向爱自由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损失以505835.35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即2020年12月8日合计为244494.48元3.自然醒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一审庭审中,爱自由公司主张资金占用损失自2020年1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一审法院判决∶自然醒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爱自由公司货款505835.35元及资金占用期间损失(资金占用期间损失以505835.35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标准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03元,保全费4272元,均由自然醒公司承担,爱自由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15575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自然醒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诉讼费15575元,拒不缴纳的,一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本院二审认定,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详见一审开庭笔录)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二审应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上诉人自然醒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一审法院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当事人的履约情况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判决上诉人自然醒公司应支付款项505835.35元及相应资金占用期间损失,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自然醒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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