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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1510****424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523民初5942号
    案号 (2021)皖1523执29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01
    发布日期 2021-12-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舒城县城关镇庆武建材经营部工程款67125.0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为下列两项之和:1.以67125.0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期间自2019年2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2.以67125.05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期间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该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舒城县城关镇庆武建材经营部质保金32571.84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32571.84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期间自2019年12月15日起至该质保金实际返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舒城县城关镇庆武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08元,减半收取1354元,由被告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由原告舒城县城关镇庆武建材经营部负担35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被告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在7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1000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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