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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城市鸿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孟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190534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132民初2060号
    案号 (2018)冀0132执8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15
    发布日期 2018-06-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保险赔偿金989962.27元; 二、被告周影、海城市鸿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元氏汇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0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王丹、周影、海城市鸿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元氏汇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俊周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师亚娜 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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