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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万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荣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002338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2)鄂新洲民商重字第00002号
    案号 (2017)鄂0117执6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25
    发布日期 2017-06-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反诉原告)武汉万顺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兴达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911,508.9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武汉万顺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兴达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此款以下欠工程款8,911,508.9元为本金,从2009年4月23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兴达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告(反诉原告)武汉万顺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完工的违约金1,275,127.87元。 上述第一、二、三项的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兴达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被告)武汉万顺置业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93,8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400元,保全费3,000元,共112,200元,由原告武汉兴达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700元,被告武汉万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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