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恒隆源典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96583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09民初1729号 |
案号 | (2019)苏0509执425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16 |
发布日期 | 2019-10-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市多芬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江市鑫源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393584.73元,并偿付代偿期间利息损失(以本金5393584.7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自2015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吴江市多芬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江市鑫源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26700元;三、被告苏州恒隆源典当有限公司、吴江市科英斯通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博融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陆亚英、陆海英、冯冰凝、陆国华对被告吴江市多芬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780万元范围内、第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告姚宏斌对被告陆亚英的上述第三项保证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2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5760元,由被告吴江市多芬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05553010400176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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