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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航瑞赛弘博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64874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2民初66号
    案号 (2018)豫02执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7
    发布日期 2018-08-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海虹陶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新东方村镇银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利率按照年息24%计算,自2015年1月20日起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二、若海虹陶瓷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新东方村镇银行有权以4000万元及利息(利率按照年息18%计算,自2015年1月20日起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为限,对涉案登记编号为411528(2015)002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所涉的抵押设备享有抵押权,并对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若海虹陶瓷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新东方村镇银行有权以4000万元及利息(利率按照年息18%计算,自2015年1月20日起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为限,对涉案(息)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1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息)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2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息)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4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周玉海、陈文举、北京洲海财富股权投资管理中心出质的股权享有质押权,并对该质押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若海虹陶瓷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弘博陶瓷、周玉海、陈文举以4000万元及利息(利率按照年息18%计算,自2015年1月20日起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为限,对海虹陶瓷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新东方村镇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200元,保全费5000元,由新东方村镇银行负担50000元,由海虹陶瓷、弘博陶瓷、周玉海、陈文举、北京洲海财富股权投资管理中心负担282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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