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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神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110078****19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1125民初1707号
    案号 (2021)鄂1125执恢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5
    发布日期 2021-07-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北中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浠水县正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535825.8元及承担违约金27902元(本金以1535825.8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0‰计算至2019年3月29日止),共计1563727.8元,定于2019年 5月 5日前一次性付清1563727.8元;如到期未还清,还应承担以后的违约金(本金以1535825.8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0‰从2019年3月30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湖北神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邵小栋、甄爱国、邵兵、郑爱红、张桂莲对被告湖北中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代偿借款本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浠水县正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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