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中环精冲电子数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77248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0111民初3487号
    案号 (2018)津0111执1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大寺法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8
    发布日期 2018-07-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天津市中环精冲电子数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姜炅德借款本金人民币16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4300元,由被告天津市中环精冲电子数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