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洛莱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10256****229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11民初1669号 |
案号 | (2021)苏0111执4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颉晓龙、张小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袁桂华借款本金98500元,支付至2018年7月22日利息1275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23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985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及利息;二、如被告颉晓龙、张小建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袁桂华可申请以拍卖、变卖抵押物位于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号幢203室的房屋所得价款在被告颉晓龙、张小建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三、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颉晓龙、张小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颉晓龙、张小建、江苏洛莱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四、驳回原告袁桂华其他诉请。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颉晓龙、张小建、江苏洛莱—7—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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