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海购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859****902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渝0113民初20764号 |
案号 | (2021)渝0113执405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重庆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海购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79 440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11月9日的利息5265.46元及逾期罚息2516.44元; 二、被告北京海购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借款179 44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为止的借款逾期罚息; 三、被告北京海购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律服务费1000元; 四、被告朱海波对被告北京海购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向原告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8元,减半收取计2024元,由被告北京海购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朱海波连带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本院预收的受理费不作清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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