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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宿州市淮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30015****01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302民初9266号
    案号 (2019)皖1302执36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08
    发布日期 2019-09-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宿州市淮光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峰代收办证的相关费用合计13116元。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元,由被告宿州市淮光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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