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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泉州市力皇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江荣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118921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晋民初字第4013号
    案号 (2016)闽0582执31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23
    发布日期 2018-06-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泉州市力皇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丁清峰货款456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5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1元,减半收取470.5元,由被告力皇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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