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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市弘山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秦雄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92807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1970号
    案号 (2015)中区法民执字第001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2-23
    发布日期 2015-01-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爱君应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偿还截至2013年11月22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705943.96元、利息3723.18元、滞纳金24579.53元,共计734246.67元,并从2013年11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利息、复利、滞纳金; 二、被告重庆市朗嘉电器有限公司和被告重庆市弘山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陈爱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142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15912元,由被告陈爱君承担,被告重庆市朗嘉电器有限公司和被告重庆市弘山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连带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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