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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160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已对该行为进行整改,并按期整改完毕,经查,当事人此前在我局尚无因施工现场污水流溢的立案记录。鉴于当事人已按期整改,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8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