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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城法罚字[2017]第41012460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节能绿建(杭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
    行政处罚内容 本案在根据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融创河滨之城项目房屋产权证办理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备忘录》[2017]7号于2017年04月14日立案,由夏东、孙新兴、孙科承办,经调查取证,现案件调查终结。2017年04月10日14时30分我局西湖机动中队孙新兴、夏东根据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融创河滨之城项目房屋产权证办理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备忘录》【2017】7号要求对中节能绿建(杭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违法建筑实施查处。经现场勘查发现,当事人中节能绿建(杭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位于西湖区余杭塘路与五常港路交叉口东北侧开发建设的杭政储出【2013】14号地块商品住宅(设配套公建)项目。(即西溪河滨之城水澜轩)。该项目竣工备案后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对该项目1-14幢商品住宅(层数17-18层)阳台中空区域搭建了楼板,并将部分设备阳台拓展为室内空间使用,造成现状与规划验收图纸不符。合计搭建面积经过实测为9030.22平方米,(详见杭州齐越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西溪河滨之城水澜轩测绘成果报告),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另经查证,根据《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中附件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及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融创河滨之城项目房屋产权证办理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备忘录》(〔2017〕7号)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中附件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和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融创河滨之城项目房屋产权证办理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备忘录》(〔2017〕7号)的要求,拟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按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七点五的罚款,计人民币柒佰壹拾叁万玖仟贰佰玖拾壹元整(根据浙江求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杭政储出[2013]14号地块商品住宅(设配套公建)项目(西溪河滨之城水澜轩)1至14幢建设工程造价为人民币玖仟伍佰壹拾玖万零伍佰伍拾柒元整(95190557元),95190557元*7.5%=7139291.775元,取整为7139291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4-20
    决定机关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