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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木林森皮具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1166****016M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582民初4909号
    案号 (2018)闽0582执106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27
    发布日期 2019-06-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州木林森皮具鞋业有限公司、晋江市罗山慕乐诗皮具店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享有的第791670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广州木林森皮具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 三、驳回原告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由广州木林森皮具鞋业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由晋江市罗山慕乐诗皮具店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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