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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赣州世瑞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72172****149J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721民初00424号
    案号 (2019)赣0721执1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赣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赣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4
    发布日期 2019-06-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朱世瑞、刘金香、陈风雷、温丽华、赣州世瑞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段福声、段骕菁借款本金2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0%自2011年4月2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已支付的50万元利息从中抵扣);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4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计收15920元,由被告朱世瑞、刘金香、陈风雷、温丽华、赣州世瑞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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