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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扬邗市监处字〔2020〕11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制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行为及其从属
    行政处罚内容 江苏笛莎公主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鞋类产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鞋类产品,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贰佰伍拾贰元整(¥252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元);罚没合计人民币玖仟贰佰伍拾贰元整(¥9252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24
    决定机关 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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