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扬邗市监处字〔2020〕11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制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行为及其从属 |
行政处罚内容 | 江苏笛莎公主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鞋类产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鞋类产品,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贰佰伍拾贰元整(¥252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元);罚没合计人民币玖仟贰佰伍拾贰元整(¥9252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24 |
决定机关 | 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