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省群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汪纯立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603160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锡法商初字第00462号 |
案号 | (2016)苏0205执183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8-10 |
发布日期 | 2016-12-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四川省群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无锡巨龙硅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定作款200879.8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汪纯志在抽逃出资16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四川省群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汪纯立在抽逃出资18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四川省群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314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合计4914元,由群普公司、汪纯立、汪纯志共同负担(巨龙公司同意其预交的上述诉讼费用4914元本院不再退还,由群普公司、汪纯立、汪纯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其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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