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中微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00005****43X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4民终3421号 |
案号 | (2021)苏0412执50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8)苏0412民初6039号民事判决;二、常州中微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嘉春工程款1367008元、税金360000元及利息(以111727008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朱嘉春对常州市佳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常州中微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施工的工程,在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莫建清对常州中微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在未足额出资部分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驳回朱嘉春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朱嘉春负担1800元,由常州中微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常州中微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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