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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针宝线业(常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立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86038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2)吴民初字第1021号
    案号 (2013)吴执字第021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10-16
    发布日期 2014-11-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朱立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殷卫红借款人民币11000000元,并支付自2011年1月2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被告常熟市昕晖制线有限公司、针宝线业(常熟)有限公司共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26400元,由被告朱立新、常熟市昕晖制线有限公司、针宝线业(常熟)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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