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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58725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1003民初887号
    案号 (2019)冀1003执26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20-06-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邢海勇人工费163424元。 二、被告廊坊城市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0元由二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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